(五)以上各项测试得分与附加得分之和为考生专项测试最后成绩,合格入围考生 专项测试成绩不得低于 60 分。
一、组织机构
1.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,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普高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,
统一指导和监督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工作。
2.学校成立高水平运动队仲裁小组,负责处理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中涉及专项测试
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。
3.校招生办和评审专家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队报名登记、资格审查、秩序编排、专项测试等工作的实施,校监审处加强对测试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二、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
1.测试按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执行,不允许二次出发,犯规即取消测试资格。
2.测试采用标准 25 米(或 50 米)泳道,使用手计时计取成绩,每道三名计时员, 所计成绩的中间值或相同值为考生最终成绩(精确到 0.1 秒,四舍五入)。
3.综合能力测试 (1)测试项目:200 米混合泳 (2)评分标准:详见附表 1 4.自选项目测试
(1)测试项目:除 200 米混合泳外任选一项,由考生在网络报名时确定,临场不得 更改。
(2)评分标准:详见附表 2
5.学校依据考生报名情况统一编排分组出发顺序,先进行自选项目测试,再进行综合能力测试,两者间隔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。
6.附加分
(1)对获得田径、排球、网球、乒乓球、武术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者,给予附 加 1 分;对获得以上项目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者,给予附加 2 分。
(2)获得以上证书的考生,应在网报时予以明确标注,并在来校测试报到时提供相 关运动等级证书原件、复印件和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系统打印的运动员资料(复印件和打 印件均须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)。网报时未标注或现场验证时 资料不全者,我校不予认可。